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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已定!涉及未成年的孩子能否得到遗产?

2018-01-02 00:10

【案件详情】
 
李娜有两个儿子,徐哲和徐明。徐明和宋丽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徐聪,徐明和宋丽离婚后,徐明死亡。徐明在去世前有一套自己的住房,徐明对该房产订立了一份口头遗嘱,由李娜和亲戚作为见证人,并且做了录音,遗嘱明确房屋由徐哲继承,并且徐哲一直在负担房屋的贷款。徐哲在办理好徐明的后事后要求继承该房屋,但却遭到宋丽和儿子徐聪的阻止,表示遗嘱订立时徐聪没有成年,依法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徐哲无奈,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2)原告付给徐聪遗产折价款15万元
 
【北京信凯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因被继承认生前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属于合法生效的遗嘱,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是又因订立遗嘱时徐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徐聪尚未成年,依法应当为其留存足够其生存的遗产,经调查遗嘱中留给徐聪的财产尚不足以满足其生活成长至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故本案应当在依照遗嘱继承办理之前应当扣留出徐聪依法应当继承的份额。具体数额应当由法院综合徐聪本人生活当地的经济水平、物价水平等多项因素酌情判定。
 
未成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经济不独立,容易遭受侵害。所以在设立遗嘱的时候,应该综合未成年人的当地经济水平,为其保留一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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